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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民法官》栏目之不当得利纠纷案例分析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员额法官杨迪

2023年07月04日10:38 | 来源:人民网-吉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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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携手人民网吉林频道共同推出原创普法访谈栏目——《对话人民法官》。该栏目立足社会关注法治热点,精选群众身边常见的法律问题,由四平两级法院优秀办案法官通过以案说法、法条解读、释法说理等方式,围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法律知识,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平安吉林建设赋能添力。

主持人:亲爱的人民网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对话人民法官》栏目,今天做客我们访谈间的是: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员额法官杨迪,欢迎您!

杨迪:人民网的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杨迪法官给我们带来的是关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那么什么是不当得利?我们有请杨迪法官给我们讲一讲。

杨迪:好的主持人,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小孙和小郭是一对夫妻,婚后两人经过多年的打拼,积攒了一些财富。原本小孙和小郭感情非常好,但最近一段时间,小孙发现小郭经常夜不归宿,而且与另外一位女性朋友小徐关系密切。经过小孙的调查,小郭不仅与小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还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小徐,而小徐从银行卡中共取款43万元供自己花销。小孙得知后,找到小徐,要求小徐返还这43万元。小徐对以上事实都承认,但是称钱是小郭自愿赠与,拒绝返还。为此,小孙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郭交给小徐的银行卡内的存款是小郭与小孙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小郭处分这部分财产没有征得小孙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得到小孙追认,这种行为侵犯了小孙的合法权益。并且小徐在接受小郭给付的银行卡并从中取款时,明知这些财产是小郭和小孙的夫妻共同财产,小徐主观上并非善意,她取得43万元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小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有权要求小徐返还。

杨迪:刚才主持人问什么是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们再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夫妻忠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该规定确立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夫或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而存在婚外第三者的情况并不鲜见。而在这种存在婚外情的情况中,存在婚外情的夫或妻一方又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纠纷亦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有悖社会道德,更违反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

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决定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财产处分行为。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家庭是我们的栖身之所,是我们的避风港,是给我们爱和温暖的地方,希望每一位观众朋友都能珍惜家人,收获幸福。

主持人:好的,感谢杨迪法官,《对话人民法官》我们下期再见!

(责编:马俊华、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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