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修订草案)》。现将该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吉林日报》和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1月15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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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10月30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修订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和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对省本级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和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
第四条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和各选举单位及其代表联络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探索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协助省人大常委会督查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并及时答复代表,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名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撤回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领衔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经撤回,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七条下列事项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空泛笼统、没有实际内容或者向全社会范围倡议性内容的;
(五)涉及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案件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八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内容、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字迹清晰工整,由代表亲笔签名,并提供电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