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吉林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解读

2020年02月11日08:47  来源:吉林日报
 
原标题:为我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问: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这个决定是什么样性质的文件,又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呢?

  答:人大作出这个决定是法定职能所在,人大有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四项法定职权,这次作出这个决定,是以立法的程序、以重大事项决定的方式作出的。决定具有地方性法规的性质和效力,对全社会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问:针对本次疫情的突发性和复杂性,决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何行使职权作了哪些规定?

  答:疫情突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应对疫情过程中需要法律支撑去采取应对措施。决定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物资统筹方面要优先保障一线医疗单位、医护人员诊疗的需要;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工作流程,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保障捐赠物资的依法、合理使用。决定还为政府进行临时授权,及时填充政府在防控疫情工作中的法律需求缺口。决定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调整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对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物资或人员进行临时征用或者调用;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交通运输等方面,可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行使以上职权,只能出于防控疫情所必须的目的,且必须是依法行使。

  问: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阻击疫情方面,在决定中有哪些规定?

  答:阻击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战役,决定对政府、职能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等多主体,作出了当前所应共同遵循的具体规范,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调动最广泛的社会参与。除了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出规定,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就疫情防控有执行上级决策、对下指导以及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的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对相关部门负有协助职责,要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落实宣传引导、人员健康监测、信息管理、生活服务保障等基层防控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疫情防控负有协助义务;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完善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和设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场所、设施在疫情防控方面的监管,督促从外地返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接受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等相关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按照要求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等;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自觉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依规提供有关信息、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等责任和义务。突出基层在源头防控上的重要作用,细化社会主体自身权利义务,从法律层面对全社会参与阻击疫情进行再动员,以法治力量进一步夯实打赢疫情阻击战的合力。

  问:在当前返岗、返工、返校期间,如何处理好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生活之间的关系?

  答:决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推动复产复工,保障生产生活平稳有序。有关单位要做好人员返岗、返工、返校工作,及早制定相应预案,做好恢复正常生产后疫情防控,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另外,还要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问:决定对于如何畅通信息渠道和加强宣传引导,使公众能够获得及时准确的相关信息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同时,决定还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在普及疫情防控知识、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经验等方面作了规定,要求他们要针对社会关切的方面,积极、科学开展公益宣传,加强正面舆论引导,营造坚定信心、全民阻击疫情的积极氛围。决定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问: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发生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在决定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决定规定,要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同时也要注重文明执法。决定还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同时追责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个人有隐瞒疫病史、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此视为失信行为,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违规的,应当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责编:马俊华、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