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訓練賽受傷 組織者能以“非營利”拒賠嗎(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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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萬某是一名未成年卡丁車車手。經某車隊領隊張某邀請,萬某報名參加在某體育公司經營的卡丁車場舉辦的未成年人訓練賽,其父按張某要求支付460元參賽費,由張某代為支付給某體育公司。
訓練賽當日,萬某未購買保險徑直進入發車區。到場后因現有車輛尺寸與其體型適配性差,導致佩戴護肋無法正常入座。在張某等人催促發車的情況下,萬某摘掉護肋進行比賽。訓練賽途中,同場參賽的王某駕駛卡丁車過彎時,車輛打滑橫停在賽道上,萬某避讓不及,連人帶車發生側翻。
經送醫診斷,萬某身體多處受傷。事故發生后,張某辯稱,自己只是組織者代收費用,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不應承擔責任。某體育公司辯稱,本次事故並非由於比賽車輛或者場地出現問題,也不承擔責任。萬某及其監護人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張某、某體育公司和王某及其監護人連帶賠償各項損失近5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各方是否應就萬某的受傷承擔責任,以及各方責任比例如何認定。
卡丁車屬高風險競技活動,因車速過快發生過彎打滑屬常見技術狀況,王某橫停后舉手示意符合操作規范,無証據証明其對損害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結合民法典自甘風險原則,王某及其監護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某體育公司明知卡丁車賽屬於高風險競技活動,但其未提醒參賽者購買保險、發車前未對駕駛人員裝備進行安全檢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領隊張某雖主張某車隊系業余愛好者自發組建的非營利組織,但其實際負責活動邀約、人員調度、費用代收、對接場地,屬於“群眾性活動組織者”。在萬某發車前,其未妥善安排安全檢查、催促未佩戴護肋的萬某上場,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萬某及其監護人多次參與卡丁車活動,對運動危險性應有充分認知,監護人卻在萬某未佩戴護肋時未予制止,存在監護失職,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某體育公司與張某的責任。
通州區法院認為,綜合考量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某體育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主要過錯,承擔50%的賠償責任﹔張某組織非營利性質群眾活動,其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限於合理范圍內,承擔20%的賠償責任﹔萬某及其監護人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法官表示,本案的關鍵法律問題在於對“非營利性”群眾活動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的界定。民法典關於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並未將組織者限定為“營利性”主體,法院在判定某民事主體是否構成“群眾活動組織者”時,通常採取“實際控制力”標准,即安全保障義務來源於組織者對活動的實際控制力。
法官提醒,“非營利”絕非“免責金牌”,未成年人參與高風險文體活動需各方共同守牢安全底線。守住每一道防護關卡,才是對參與者最好的保護。
《 人民日報 》( 2026年09月10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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