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解讀 | 業主必看!物業糾紛的兩大坑,別再有理變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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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法官徐京京。今天和大家聊聊物業糾紛中,很多業主容易踩的“認知坑”。
不少人覺得物業一件事沒做好,比如沒及時清雜物、電梯偶爾出故障,就有權不繳所有物業費?大錯特錯!
這想法不僅可能讓你面臨訴訟風險,還可能因為舉証不足吃大虧。法院判斷能不能拒繳物業費,核心看 “物業公司是否根本違約”,不是 “有沒有輕微瑕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物業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應按時足額繳納物業費﹔若物業公司僅存在局部、輕微的服務問題,未達到“未提供基本物業服務”的根本違約程度,業主不能以“服務有瑕疵”為由拒繳全額物業費,僅可通過協商或訴訟要求物業公司整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四平市鐵東區法院就判過一起案子:業主李某某因樓道雜物沒及時清,拒繳全年物業費。經查物業早就多次聯系異地鄰居,還把雜物移去臨時存放點。經調解,李某某補繳了物業費。若進入判決,其拒繳主張也不會被支持。
還有個誤區更常見:很多業主覺得跟法院說清楚物業沒處理問題,法院就會支持拒繳物業費,壓根不重視舉証。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証據。若僅有口頭陳述而無証據,法院通常不會支持業主拒繳物業費的主張。
業主王某某以“單元門壞了3個月沒修”拒交費,但拿不出任何証據。物業反而出示了維修記錄。法院判決業主支付1860元欠費。
教大家三個避坑辦法:一是留存証據,優先用書面報修單、微信等可追溯方式,口頭溝通時合理錄音﹔二是理性協商優先,先跟物業談處理期限或費用減免,談不攏找業委會、街道辦調解﹔三是合法維權,服務嚴重不達標可以聯合業主解聘物業或起訴,別單純拒費,免得影響征信。
總結一下,物業有服務瑕疵,不等於可以拒繳全部物業費。法律既保障業主權利,也保護物業收費權。請牢記“留存証據、理性協商、合法維權”十二字訣,避免因不當維權從有理變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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