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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 求職不順編造謠言誹謗室友,一畢業生被行拘又判賠

2026年05月29日09:39 | 來源:人民網-吉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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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大學生離校后網絡造謠學生案

張某與李某曾是大學同宿舍同學,在校期間因瑣事產生矛盾,關系不和。畢業后,張某遲遲未找到理想工作,心生不滿,沒有反思自身,反而將求職不順的怨氣全部傾瀉到李某身上。

為報復泄憤,張某在無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編造了李某“學術造假、竊取同學科研成果”“生活作風不端”等一系列虛假信息,先后在微信朋友圈、校友群、抖音等多個網絡平台發布,並配以惡意文字引導網友指責、謾罵李某。不僅如此,張某還將這些編造的虛假信息直接轉發給李某的入職單位和同事,意圖徹底毀掉李某的名聲。

這些虛假信息在網絡上迅速傳播,累計瀏覽量達8000余次,引發大量惡意評論。李某被同事議論、單位約談,精神壓力巨大,出現失眠、焦慮等症狀,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李某多次要求張某刪除虛假信息並公開道歉,均被拒絕,張某甚至繼續發布相關言論。無奈之下,李某選擇報警並向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認定張某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布造謠言論的事實清楚,其行為已構成違法。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的造謠行為嚴重侵害了李某的名譽權,依法判決:張某立即刪除所有網絡平台上的造謠信息﹔在其發布造謠信息的微信朋友圈、校友群、抖音賬號及李某入職單位內部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產生的律師費、誤工費等共計1.2萬余元。

法官釋法: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張某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編造虛假信息在多平台發布,並主動向李某單位擴散,其行為已明顯超出一般矛盾糾紛范疇,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嚴重侵害。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在社交媒體上發布不實信息、引導他人對特定對象進行網絡暴力,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侵害人格權需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且擔責方式應與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影響范圍相當。因此法院判決張某在其所有造謠發布渠道上公開道歉,而非私下致歉。此外,因侵權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維權產生的合理開支,包括律師費,也可計入賠償范圍。

此案的代價遠不止行政拘留和民事賠償。因該違法行為,張某留下了違法記錄,其入職政審受到影響,原本已達成意向的工作機會被取消。網絡空間容不下泄憤的謠言,法律不會為任何人的任性買單。

(責編:邱茜、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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