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揭秘“善某匯”特大網絡傳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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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案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開發“善某匯眾扶互生會員系統”,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幌子,在全國開展網絡傳銷活動。該平台要求參與者繳納300元購買“善種子”獲得會員資格,按加入順序形成層級,以發展下線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會員持續拉人頭入伙。截至案發,該傳銷組織在全國發展會員598萬余人,層級達75層,張某個人非法獲利25億余元。
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以“扶貧”為名,組建金字塔式傳銷組織,騙取巨額財物,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情節嚴重。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違法所得依法追繳、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張某上訴,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借扶貧之名行斂財之實,法律絕不姑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
其核心特征可概括為:
入門費: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獲得加入資格(本案300元“善種子”)﹔層級性:形成金字塔式上下線關系(本案75層)﹔拉人頭計酬:返利依據是發展下線數量,而非真實銷售業績﹔騙取財物:虛構盈利前景,用后加入者資金支付先加入者“返利”,本質是“龐氏騙局”。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人員屬組織者、領導者,依法追責:發起、策劃、操縱傳銷組織的人員(如本案張某)﹔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職責的骨干﹔對傳銷組織擴大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注意:普通參與人員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僅作教育遣散處理。
根據《辦理傳銷案件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累計達250萬元以上﹔曾因傳銷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又組織領導傳銷﹔造成參與傳銷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本案會員近600萬、涉案25億元,遠超標准,依法頂格量刑。
識別傳銷並不復雜:只要同時具備“繳納入門費、拉人頭、按人頭計酬”三個特征,就是傳銷。遇到“穩賺不賠”“拉人即返利”的項目,務必多留一個心眼。
扶貧濟困是善舉,借扶貧之名行斂財之實,法律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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