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 分手后持刀刺向前女友,一名畢業生被判七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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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案例:大學情侶分手引發刑事犯罪
大學生陳某(女)與劉某(男)系某高校同年級學生,在校期間確立戀愛關系,曾共同規劃畢業后的生活。臨近畢業,陳某順利拿到外地某事業單位的入職通知,而劉某多次求職未果,希望陳某留在本地。兩人對未來發展產生嚴重分歧,矛盾不斷升級,最終陳某提出分手。
分手后,劉某無法接受,心生怨恨。他多次通過電話、微信糾纏陳某,以自殘、威脅等方式要求復合,均被拒絕。某日,劉某得知陳某將前往車站乘車去外地工作,便提前攜帶一把水果刀在車站等候。陳某出現后,劉某上前再次要求復合,遭到拒絕后情緒失控,掏出水果刀刺向陳某胸部、腹部等部位,致其重傷倒地。周圍群眾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陳某被及時送醫,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劉某作案后未逃離現場,被趕到的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調查發現,劉某此前就因分手糾紛多次騷擾陳某,曾通過頭撞牆等方式自殘挽留,甚至要求陳某對其實施輕微傷害。其報復意圖明確,作案手段具有主動性和暴力性。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因情侶分手心生怨恨,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劉某預謀作案、持凶器傷害他人,案發前存在長期騷擾、自殘糾纏等行為,主觀惡性較大。其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未取得被害人諒解,不足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釋法:情感糾紛不是暴力傷人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劉某致陳某重傷,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符合該罪量刑標准。
情侶分手屬於正常情感糾紛,即便雙方存在矛盾,也應通過理性溝通解決。劉某因分手不滿,採取持凶器傷害他人的暴力手段,侵犯他人身體健康權,且造成重傷后果,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需要特別明確的是:分手本身不違法,但因此產生怨恨並實施暴力傷害、威脅恐嚇、非法拘禁等行為,若達到刑事立案標准,將構成相應刑事犯罪。常見罪名包括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若行為人主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則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面臨更嚴厲的刑罰。
愛情是成長路上的陪伴,而非捆綁彼此的枷鎖。分手應是體面的告別,而非違法犯罪的開端。 無論情感上遭受何種挫折,都應守住法律底線。七年刑期,終身案底,一次沖動的代價,遠比想象中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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