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 以“內推入編”為名詐騙59名高校畢業生,代某獲刑十一年
訂閱已訂閱已收藏
收藏案例:大學求職與騙局
“有內部指標,花錢就能直簽事業單位、國企正式編制。”這樣一句話,讓59名求職心切的大學生陸續掏出共計373萬元。而他們等來的,不是夢寐以求的工作,而是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
2022年3月起,被告人代某對外宣稱,自己有能力幫助大學生直接進入鄭州的事業單位或國企,獲得正式編制。他偽造了錄取通知書、三方協議、報到証等一系列材料,通過中間人向學生和家長收取“內推費”“打點費”“關系費”。
河南某高校畢業生小張,求職心切,經同學介紹聯系上代某,先后轉賬12.8萬元。付款后,代某以“正在審批”“領導出差”“流程卡殼”等理由反復拖延,直至徹底失聯。小張這才意識到被騙,隨即報警。
公安機關偵查查明:代某以同樣手段,共騙取59名大學生,涉案金額高達373萬元。案發后,代某主動投案自首,並全額退贓。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定,代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能安排國企、事業單位正式工作”的事實,偽造公文証件,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法院依法判處代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全部贓款已退還被害人。
法官釋法:373萬元,遠超重判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詐騙數額達到50萬元以上即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本案涉案金額373萬元,遠超這一標准,法院依法予以重判。
此類“求職詐騙”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聲稱擁有“內部指標”“特批名額”等特殊渠道﹔二是要求提前支付現金或轉賬,名目多為“打點費”“好處費”﹔三是偽造錄取通知書、三方協議、公章等材料以騙取信任﹔四是在收款后以各種理由拖延,最終失聯或拉黑。
在求職的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第一,牢記“三不”原則:不向個人賬戶轉賬、不繳納任何名義的費用、不輕易提供身份証原件、銀行卡和密碼。收費的,均為詐騙。
第二,認准官方渠道。事業單位和國企招聘的唯一正規入口是官方網站、人社部門和學校就業網,不存在“私下花錢買編制”的途徑。
第三,核實對方資質。如通過中介求職,應要求對方出示營業執照和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証,簽約須使用對公賬戶,拒絕私人微信或支付寶轉賬。
第四,保留証據並及時報警。聊天記錄、轉賬憑証、偽造文件等全部留存,一旦發現異常或對方失聯,立即報警並聯系學校就業指導中心。
對體制內工作的向往無可厚非,但任何走“捷徑”的想法,都可能成為騙子的突破口。 求職路上,擦亮雙眼,比任何“關系”都可靠。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 2026長春市優化營商環境系列報道︱辦証快了、跑腿少了! 長春房屋交易服務跑出“加速度”
- 優化營商環境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關鍵舉措。長春市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強化統籌引領、凝聚部門合力,聚焦企業需求,推出2026年全市優化營商環境系列報道。…
- 評論
- 關注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