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法律援助權益維護活動月——勞動者權益保障典型案例展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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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用人單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不履行支付工資義務的,應承擔預期違約責任——王某與某投資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王某入職某投資公司。某投資公司自2019年起欠付王某工資。雙方於2020年12月簽署的《欠款擔保約定》載明:“某投資公司因出現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正常支付員工工資等費用。承諾欠付王某的2020年9月至12月基本工資於2021年12月前付清、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其他工資於2023年12月前付清。”2020年12月,某投資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但一直未按照《欠款擔保約定》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基本工資。王某於2022年3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某投資公司支付2020年12月工資(含基本工資、其他工資)、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其他工資。某投資公司在審理中明確表示不認可《欠款擔保約定》中的債務,拒絕履行。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當事人在解除勞動關系前簽署的《欠款擔保約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雖《欠款擔保約定》約定某投資公司於2023年12月前支付王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的其他工資,但某投資公司未按照約定時限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基本工資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且在審理中明確表示不認可《欠款擔保約定》確認的債務、拒絕履行約定的義務,故王某有權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某投資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審理法院判令,某投資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工資、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其他工資。
典型意義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經常就支付工資、經濟補償等訂立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雖然勞動者起訴時,雙方約定的用人單位支付欠付其他工資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但用人單位已存在違約行為且明確拒絕履行支付工資的義務,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全部工資的責任。人民法院通過個案裁判既一攬子化解了矛盾糾紛,又引領了社會法治意識養成,倡導用人單位誠信履約、引導用人單位規范用工、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彰顯了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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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遼源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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