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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勞動合同糾紛調解案例

2026年05月21日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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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基本情況

孟某於 2023年10月入職某旅行社。2026年3月 ,公司在未協商、未出具書面解除通知、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結算報酬的情況下,口頭辭退孟某,刪除其打卡權限並驅離辦公場所。事后孟某多次要求出具解除証明、結算工資及加班費等,均被公司拒絕。

經查,公司還存在單方降薪、拖欠加班費、未足額支付 工資等違法行為。2026年3月,孟某申請勞動仲裁,次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為高效維權,孟某向大安市訴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受理與前期准備

大安市訴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於 2026年3月正式收到孟某與該旅行社的調解申請。調委會高度重視此次勞動爭議,第一時間完成材料審核、立案登記,迅速指派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具備多年勞動爭議調解經驗的專職調解員承辦此案。

調解前,調解員全面梳理案件材料,逐一核對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考勤記錄、聊天記錄、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等關鍵証據,精准鎖定爭議焦點:一是公司口頭辭退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工資差額、加班費、未結工資等如何依法核算﹔三是賠償金額如何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一次性解決方案。同時,調解員分別與雙方當事人溝通,了解真實訴求、心理預期與實際困難,為后續公平、公正、高效調解奠定扎實基礎。

調解過程

(一)權利義務告知,保障程序公正

調解正式開始后,調解員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向申請人孟某、被申請人代理人王某全面告知調解權利與義務,包括申請回避、自願調解、自主表達、陳述申辯、核對筆錄、確認協議等權利,以及如實陳述事實、遵守調解秩序、不得干擾調解、自覺履行協議等義務。雙方均表示清楚知曉並自願遵守,同意在平等、自願、合法基礎上開展調解。

(二)訴求陳述與事實核查,厘清爭議全貌

1.申請人孟某陳述:孟某詳細說明入職時間、工作崗位、工資標准、日常履職及被辭退全過程,提交考勤記錄、工資條、溝通記錄等証據,証實公司存在口頭違法辭退、刪除打卡權限、單方降薪、拖欠加班費、未支付3月工資等事實。孟某明確調解訴求: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工資差額和加班費。

2.被申請人方回應: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律師對勞動關系、用工事實、違法解除、欠薪及欠付加班費等基本事實無異議,承認公司在用工管理、合同解除、工資支付等環節存在不規范問題。同時說明,受旅游市場階段性波動影響,公司近期經營壓力大、資金周轉困難,無法一次性全額支付訴求款項,希望在法律框架內協商合理金額,一次性了結糾紛。

(三)法理疏導與協商溝通,促成共識形成

調解員堅持 “合法、公正、自願、高效” 原則,圍繞爭議焦點開展法理雙導、情理兼顧的調解工作,既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也兼顧企業經營實際。

1.向用人單位釋明法律責任:調解員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八十七條等規定,明確告知公司:口頭辭退、不出具解除通知、單方降薪、拖欠加班費及工資均屬違法﹔若進入訴訟程序,公司不僅需全額支付訴求款項,還需承擔訴訟費、執行費等成本,對企業信譽與經營造成負面影響,引導企業主動承擔法律責任。

2.向勞動者說明調解優勢:調解員向孟某分析仲裁、訴訟的時間周期、舉証成本、執行風險,講明訴前調解高效、免費、便捷、可快速兌現權益的優勢,同時客觀說明企業經營困境,引導孟某在合法合理范圍內適當讓步,以達成可快速履行的方案。

3.搭建平台多輪協商:調解員中立溝通、居中協調,組織雙方就賠償金額、支付時間、權利義務終結等事項進行多輪協商,逐步縮小分歧、凝聚共識,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經大安市訴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達成如下人民調解協議:

某旅行社於2026年3月賠付孟某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加班費、工資差額及2026年3月份工資,上述賠償款支付完畢后,雙方勞動關系正式解除,孟某不再就本次糾紛再行主張權利,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及相關權利義務糾紛。

協議達成后,調解員當場制作規范的人民調解協議書,雙方核對筆錄與協議內容無誤后簽字、蓋章,調解程序合法有效,糾紛成功化解。

案例點評

本案是典型的因用人單位用工不規范引發的勞動爭議,涵蓋違法解除、欠薪、拖欠加班費等常見問題,在旅游行業、中小微企業用工中具有較強代表性與參考意義。

調解過程嚴格遵循勞動法律法規與人民調解程序,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既向用人單位清晰釋明法律責任與訴訟風險,督促企業依法擔責,也充分考慮企業經營困難,引導勞動者合理調整訴求,實現維護勞動者權益與兼顧企業發展的平衡,真正做到 “案結、事了、人和”。

針對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調委會主動介入、快速處置,通過訴前調解有效分流糾紛,避免當事人陷入冗長程序,大幅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節約司法資源,減輕審判壓力,充分彰顯人民調解在基層勞動爭議化解中的便捷性、高效性與實用性優勢。

來源:大安市訴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責編:李思玥、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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