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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証逾期未換 出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以案說法)

本報記者 亓玉昆
2026年03月26日08:3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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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韋某駕駛小型轎車與楊某駕駛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楊某受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韋某承擔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時,韋某的駕駛証已超過有效期數月,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后,除了韋某先行向楊某墊付醫療費4000元外,韋某和保險公司未支付和賠償其他費用。楊某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2025年11月,楊某將韋某及保險公司共同訴至貴州省長順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其殘疾賠償金等損失。

  “我們認可事故責任認定,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負責人認為,韋某的駕駛証在事故發生時已過期,屬於“無証駕駛”。

  該負責人稱,韋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交強險投保提示書》,保險公司已在提示書中用加黑加粗字體告知了交強險免責條款,免責條款約定“投保人無証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

  “本案的主要爭議在於駕駛証過期是否構成保險公司法定的免責事由。”辦案法官表示,駕駛証超過有效期,並不直接等同於法律意義上的“無証駕駛”。韋某的駕駛証系逾期一年內未審驗,未被依法取消駕駛資格,並非“無証駕駛”,且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並無直接因果關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亦未認定韋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屬“無証駕駛”。

  “交強險的賠付是法定義務,優先於保險合同約定。”辦案法官解釋,交強險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及時獲得基本賠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首先應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即使駕駛員存在過錯,保險公司也須依法先向受害人賠付。

  再者,雖然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即有過錯的駕駛員)追償,但這屬於保險公司與侵權人之間的內部追償關系,絕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絕對受害人履行法定賠付義務的“擋箭牌”。因此,楊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楊某損失共計16.79萬元。同時,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判令保險公司在賠付款中直接返還韋某先前墊付的4000元。

  “駕駛証超期,駕駛人是否屬於‘無証駕駛’,需分情形認定,不能簡單將駕駛証超過有效期等同於‘無証駕駛’。”辦案法官表示,盡管如此,還是提醒駕駛人員應留意証件有效期,謹記“無証不上路”的原則,証件期滿及時辦理換証,做到“有証上路”,安全駕駛,保障個人與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 人民日報 》( 2026年03月26日 19 版)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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