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糾紛調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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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糾紛背景與基本情況
張某與楊某為某小區上下樓相鄰住戶,鄰裡關系此前無明顯矛盾。2025年夏季高溫,楊某老兩口為改善臥室居住環境,在臥室外側安裝空調,卻將空調外機固定在樓上張某家臥室窗下位置,該區域屬於張某家樓外專屬使用空間。外機運行時產生的噪音、熱風直吹張某家臥室窗戶,嚴重影響其日常休息與生活。
張某發現后,多次主動與楊某老兩口溝通,要求其將空調外機移至自家窗戶下方的合理區域,卻遭到拒絕。楊某老兩口辯稱,張某家前年在樓后安裝的空調外機,同樣佔用了自家樓外相鄰空間,運行噪音也對家中孫女的學習、休息造成影響,當時自己並未追究,因此認為張某此次要求過於苛刻。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矛盾持續激化。
街道居委會、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獲悉后,多次上門開展調解工作,試圖協調雙方達成一致,但因雙方情緒對立、互不退讓,調解均以失敗告終。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某向大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考慮到該案系鄰裡小額糾紛,為高效化解矛盾、維護鄰裡和諧,啟動先行調解程序,將案件委托至大安市訴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專業調解。
調解過程
大安市訴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到法院委托后,第一時間完成案件受理立案工作,指派經驗豐富的調解員牽頭負責該案。調解員首先分別與張某、楊某老兩口進行單獨溝通,耐心傾聽雙方訴求與辯解,詳細記錄案件細節,初步核實空調外機安裝位置、佔用空間范圍、噪音影響程度等關鍵信息。同時,調委會組建由調委會主任、兩名專職調解員組成的調解小組,明確分工,制定現場勘察與調解工作方案。
調解小組前往當事人居住小區開展實地勘察,現場核實空調外機安裝的具體位置、空間歸屬,並用專業設備檢測外機運行噪音分貝,固定現場証據。勘察過程中,楊某老兩口情緒依舊激動,對先前上門調解的街道、派出所工作人員產生抵觸情緒並發生言語沖突。調解員全程保持耐心,冷靜疏導雙方情緒,細致開展勘察工作,不料楊某老伴突然情緒失控,在調解小組撤離時揮拳擊中調解員。
突發狀況發生后,調解小組立即撥打 110 報警,錦華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介入處置。民警對楊某老兩口的過激行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並告知其動手傷人的法律后果。楊某老兩口在民警的勸導下,終於意識到自身行為的嚴重性,情緒逐漸平復,主動提出由其親屬代為與調解小組進行后續溝通。
調解小組抓住對方態度轉變的契機,適時調整調解策略,首先對楊某老兩口的情緒表示理解,對擊打調解員的行為予以諒解,緩解對方抵觸心理﹔隨后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相鄰關系的相關法律規定,向雙方清晰解讀權利與義務,明確指出楊某老兩口將空調外機安裝在張某家窗下,佔用他人專屬空間、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已構成相鄰妨害,應當承擔排除妨害的民事責任。
同時,調解員也對張某進行勸導,指出其此前在安裝空調外機時,未充分考慮對樓下鄰居的影響,雖然對方當時未追究,但也成為此次矛盾的導火索,建議其后續在生活中多關注鄰裡感受,換位思考。通過法理講解、情理疏導,雙方對立情緒明顯緩和,均表達出願意協商解決糾紛的意願。
在雙方態度緩和的基礎上,調解員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本著公平公正、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提出針對性調解方案,
調解小組向雙方詳細解釋方案的合理性與可行性,雙方對方案內容進行短暫協商后,均表示認可。
調解結果
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小組的見証下,當場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對調解方案內容予以確認,協議具備法律效力。楊某老兩口積極履行協議義務,於2025年7月提前完成空調外機的拆除與移位工作,經調解小組現場核驗,外機安裝位置合理,未再佔用張某家空間,運行噪音、熱風等妨害問題均已排除。
張某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對楊某老兩口的履約行為予以認可,雙方當場握手言和,冰封的鄰裡關系得以修復。為表達對調解員專業、耐心工作的感謝,楊某老兩口特意制作了一面寫有 “智慧解紛爭 鐵肩擔道義” 的錦旗,送至大安市訴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案例點評
本案例是典型的因相鄰關系處理不當引發的排除妨害糾紛,此類糾紛在基層社區較為常見,若處理不及時、不當,極易導致鄰裡矛盾升級,影響社區和諧穩定。本案的成功調解,為基層化解鄰裡相鄰糾紛提供了典型參考:
1.專業處置,多方聯動:調委會接到委托后,快速組建專業調解小組,開展摸排、勘察等工作,在遭遇突發過激行為時,及時聯動轄區派出所介入處置,形成調解合力,有效掌控事態發展,為后續調解奠定基礎。
2.法理相融,情理並重:調解員始終堅持以法律為依據,向雙方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鄰關系相關規定,明確雙方權責﹔同時兼顧情理,理解雙方情緒與訴求,對當事人進行耐心疏導,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化解對立情緒,讓調解方案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得到雙方認可。
3.高效務實,注重履約:調解過程中,調解員緊扣糾紛核心問題,提出具體、可操作的調解方案,且在協議簽署后,跟進核驗履約情況,確保妨害問題徹底解決,避免糾紛反復,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
此次調解不僅高效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維護了雙方的合法權益,更修復了鄰裡關系,彰顯了人民調解靈活、高效、親民的優勢,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 “第一道防線” 作用,為構建和諧社區、平安社會提供了有力支撐。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來源:大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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