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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調解暖人心 護“未”成長顯溫情——長春淨月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撫養費糾紛

2026年01月06日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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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新年的第一個工作日,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步伐已踏上嶄新征途,民事審判庭法官臧則男以一場高效、專業且充滿溫情的調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子女訴父親撫養費糾紛案件,不僅為涉案家庭送去了新年的第一份“司法暖陽”,也生動展現了人民法院新年伊始銳意進取、司法為民的昂揚風貌。

案件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父母於多年前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了父親應承擔的撫養費金額。然而近年來,因父親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及家庭溝通不暢,撫養費的支付逐漸出現拖延、不足額等情況。經多次溝通無果后,子女一方在法定代理人的協助下,將父親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按時足額支付撫養費。

承辦法官臧則男敏銳地意識到此案雖標的不大,但關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和親情維系,簡單判決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她決定將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的首選途徑。

調解伊始,雙方情緒對立明顯。父親坦言自身面臨經濟壓力,認為孩子母親對費用使用缺乏溝通﹔子女一方則感到委屈與不安。臧則男法官沒有就案辦案,而是採取“背對背”與“面對面”相結合的調解方式,耐心傾聽各方訴求,找准矛盾症結。她首先從法理入手,向被告釋明支付撫養費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不因父母關系變化而免除,離婚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她也引導原告方理解父親的實際困難。

更重要的是,臧則男法官著力於化解雙方的心結,她引導雙方將關注點從“過去的問題”轉向“孩子未來的成長”,強調父愛與親情無法用金錢衡量,但穩定的經濟支持是表達關愛、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的基礎。經過數輪情、理、法交融的溝通,氣氛逐漸緩和。

最終,在臧則男法官的主持下,雙方於2026年首個工作日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父親承諾將克服困難,嚴格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方案按時足額支付撫養費,並同意增加與孩子的日常溝通頻次。原告方也對父親的難處表示了一定諒解。協議不僅明確了經濟支付安排,更搭建了親情交流的渠道,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來源:長春淨月區人民法院

(責編:關思聰、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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