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避坑”指南——長春南關區法院以案釋法解讀新規(第四期)

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該《解釋》首次明確合同解除后預付款的返還規則,區分消費者與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情形,在退款金額計算、利率確定等方面作出差異化規定,填補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預付式消費領域的細則空白。即日起,南關法院將通過系列真實案例,帶您解讀新規要點,防范消費風險。
典型案例(四)
“包教包會”口頭承諾遭毀約,4000元學費僅學兩節課?法院“期限比例法”精准計算退費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28日,任某與某游泳館口頭約定“三個月內包教包會不限課時”游泳私教課程,並支付課時費4000元及辦卡費40元(合計4040元)。2024年7月19日,游泳館在任某孩子僅學習兩節課后,以“孩子學不會”為由單方面終止服務,並將任某移除約課群聊。任某多次協商退費未果,起訴請求:1. 解除事實服務合同﹔2. 返還剩余預付費用(按未履行期限比例計算)。
爭議焦點
1. 經營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服務,消費者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2. 計時型預付消費合同解除后,退費金額應如何計算?
法院判決
辦案法官王吉魯審理后認為:
1. 合同解除依據:
游泳館未按約定提供“包教包會”服務,且在無証據証明消費者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單方終止教學,構成根本違約,支持解除合同。
2. 退費計算規則:
總支付費用:4040元(課時費4000元+辦卡費40元)﹔
合同總履行期:90日(2024年6月28日至9月26日)﹔
實際服務截止日:2024年7月19日(剩余履行期70日)﹔
退費金額 = 4040元 × (70日 ÷ 90日) = 3142.22元。
裁判要旨:經營者違約停止服務后,退費金額按剩余期限佔合同總期限的比例計算,辦卡費作為合同整體成本納入計算基數。
新規速遞
1.明確退費計算標准
《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違約停止服務時,消費者有權主張按剩余履行期限佔合同總期限的比例返還預付款。本案以“期限比例法”取代傳統課時折算,更契合計時型服務特性,“期限比例法”統一計時服務退費標准,為健身、培訓類預付糾紛提供可復制方案。辦卡費作為合同成本不可分割,納入退費基數計算,防止經營者變相獲利。
2.強化經營者責任
《解釋》第八條明確,未訂立書面合同時對爭議內容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直接解決消費者因缺乏書面証據導致的“舉証難”問題。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常以口頭承諾誘導消費者付費,但事后拒不認賬,如本案游泳館“包教包會”口頭約定卻中途毀約,經營者以“學不會”等模糊理由拒絕履約,屬無正當理由違約。該規定否定經營者單方解釋權,遏制以主觀理由(如“學不會”)逃避履約的行為,讓消費者在“証據弱勢”下仍能獲得司法救濟,增強預付消費安全感。
來源:南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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