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協議兩套說辭 看法官如何化解

白紙黑字的協議為何變成一紙空文?近日,雙遼市人民法院雙山人民法庭成功調解一起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承辦法官在梳理微信聊天記錄時發現:這場價值5000元的押金之爭,竟隱藏著每個電商創業者都可能碰到的法律暗礁……
一紙協議兩套說辭
2024年3月,創業者榮某與技術服務商吳某簽訂《技術支持協議》:吳某承諾為榮某開設某APP店鋪並指導運營,榮某支付5000元押金,約定利潤五五分成。近日,榮某卻舉著“欺詐”的訴狀來到法庭,要求吳某返還押金。
原告席上,榮某提出店鋪僅存活7天就被關閉,押金血本無歸。被告吳某則出示店鋪后台數據,兩個店鋪盈利9671元,關店是榮某資金鏈斷裂的個人行為。
聊天記錄裡的“破局密碼”
翻開吳某提交的微信對話,真相逐漸浮現:
5月28日榮某坦言:“最近投了其他項目,手頭實在周轉不開,等手寬裕點再整,從執照下來開始算合同就往后延。”
關鍵証據指向協議中:因甲方個人原因導致無法運營,押金扣除的約定,但所謂個人原因是否包含經營策略調整,有些模糊條款成了爭議焦點。
調解桌上的攻守博弈
面對僵局,法官著重向雙方釋明相關法律要點: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即按照法律規定,某APP店鋪若想關閉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公示,關店屬於原告個人原因,基於此,在法官多次調解下,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吳某退還1500元押金,榮某放棄其他訴求。簽字時,吳某感嘆:早知該把“不可抗力”條款寫清楚﹔榮某則懊悔:當時太心急,沒細看協議就簽了字。
通過此案,法官提醒廣大創業者注意:
協議審查三要素
明確押金性質(履約擔保/技術服務費)
量化正常運營標准(日活用戶/交易額等)
細化退出機制(冷卻期、數據交接流程)
証據留存技巧
重要溝通盡量通過平台官方渠道
定期導出店鋪經營數據
保存平台官方通知截屏
糾紛解決最優路徑
建議優先通過某APP官方糾紛調解通道,平台留存的電子數據往往比單方截圖更具証明力。
數字經濟時代,每份電子合同都可能是未來維權的“救命稻草”。本案中,原被告若能事先明確“店鋪存活率”“押金抵扣標准”等細節,或許就能避免這場訴訟。在此提醒:創業路上,法律不應是事后的滅火器,而該成為事前的指南針。
來源:雙遼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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