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聊一聊憲法
憲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憲法,為經濟發展筑牢法治根基,為法治進步提供堅實引領,為人民幸福筑起有力支撐,為深化改革凝聚磅礡力量。12月4日,正值我國第十一個國家憲法日,人民網吉林頻道聯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推出系列視頻《今天我們來聊一聊憲法》。與“憲”同行,“憲”入人心。讓我們攜手加強憲法宣傳教育,弘揚憲法精神,維護憲法權威,推動憲法全面貫徹實施,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奮力譜寫新時代新征程法治建設新篇章。
作為一名執行法官,在各種類型的執行案件中深刻地體會到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其他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比如在執行一件仲裁裁決案件中,大學生孫某要求某村按照仲裁裁決書,將征地補償款若干萬元執行給自己。孫某認為,自己曾經所在的村裡的土地被國家征收,自己只是因為讀書戶口遷出了某村,其應該得到土地補償款。而某村認為,孫某作為大學生,其戶口已經變成非農性質,不能得到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並且仲裁委員會不能對村裡內部關於征收補償款的事項進行仲裁。那麼,某村拒絕履行仲裁裁決書,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可見集體所有的土地性質已經得到明確,征地以及征地補償款都是合法的。這筆合法的補償款,又應如何分配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分配方案﹔”所以,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方案是需要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才可以辦理的。仲裁委員會不是村民會議,仲裁委員會是無權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的糾紛進行仲裁的。對於執行案件,又應如何處理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証據証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由此可見,因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事項應由村民會議決定,仲裁委員會是無權仲裁的,對於該仲裁裁決書,法院不予執行。最終這件事在法院的協調下,某村召開了村民會議共同研討解決了征地補償款分配的問題。
上述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什麼關系呢?《村民組織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所以,憲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可以用樹根與枝葉的關系來比喻,憲法如同樹根,提供基礎和支撐﹔其他法律則如同繁茂的枝葉,依賴於樹根提供養分。這種關系表明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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