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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護照有效期不足無法出游 能否要求旅行社退費?(以案說法)

2024年07月18日08:4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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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年近七旬的王女士報名參加跟團出境游。然而,當她深夜抵達機場准備開始她的某國之旅時,卻被航空公司告知其護照有效期不滿六個月,根據旅游目的地的規定,她無法免簽入境。王女士回想起自己報名包價游時,已將護照電子版發給了旅行社,便立刻詢問陪同的旅行社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卻表示,他們也沒有注意到有效期的問題。王女士無奈隻能終止出行。隨后,王女士將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退一賠一,並支付交通費等。旅行社認為,王女士應向旅行社提供符合規定的護照,且其報名的是旅游團的尾單項目,機票、酒店等費用已預先支出,不同意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審理法院認為,旅行社作為專業的旅游服務機構,在包價游時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應當對游客的護照信息進行嚴格核查,並在發現問題時及時通知游客﹔且王女士年近七旬,旅行社理應承擔更詳盡的告知義務。旅行社違約導致游客遭受損失,游客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王女士要求退一賠一,並沒有合同約定也沒有法律規定,對該項訴訟請求法院無法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旅行社退還王女士團費,並承擔她往返機場的交通費。

  【說法】法官介紹,旅游法規定了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的有關事項,包括應向旅游者告知旅游目的地的相關法律、法規,向旅游者提供充分、准確的信息等,以確保旅游者能夠做出知情的決定並保護自己的權益。對於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旅行社更應加強告知,體現出更多的關懷和責任感。出境游是一件相對重大和復雜的事項,旅游者選擇報團的情況下,難以要求旅游者了解出國的全部政策和規定。本案中,某國對持中國護照的游客免簽,游客護照需有六個月的有效期屬於旅游目的地的相關政策法規,而旅行社作為專業的旅游服務企業,理應告知並提醒王女士該項入境政策,而且雙方簽訂合同之前,王女士已將護照電子版發送給旅行社,旅行社負有審查義務。

  法官表示,旅行社的工作疏忽導致王女士未能順利出游,造成一定損失。法院的判決,彰顯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堅定立場,也對旅游服務提供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塑造健康的旅游市場環境,需要法律法規的引導和監督,也需要旅游服務提供者的自覺自律。老年消費者也要提升自我保護意識,選擇有資質、信譽好的旅游服務提供者,一旦遇到問題,積極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亓玉昆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4年07月18日 19 版)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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