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民法官》之謹慎訂立遺囑 妥善處理遺產
主持人:各位人民網的網友們大家好,歡迎收看《對話人民法官》欄目,今天做客我們訪談間的是: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員額法官曾范軍,歡迎!
曾范軍:人民網的網友們,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曾范軍法官給我們帶來的是“謹慎訂立遺囑,妥善處理遺產”這樣一個話題。我們有請曾范軍法官給我們講一講。
曾范軍:好的主持人,我們庭審理繼承糾紛二審案件,首先來看一個由我主審的案例。
井某和高某二人為夫妻,二人共生育5名子女,井某和高某生前在寬城區某村留有房屋一處,房屋登記在井某名下。井某去世時未留遺囑。高某生前於2020年4月22日留有打印形式的遺囑一份,遺囑共兩頁,兩頁中均由代書人、見証人簽字並按指印且注明日期,但兩頁的立遺囑人處並無高某本人簽字,而是明確寫明由代書人簽字。本案中,原告主張按照遺囑內容繼承案涉房屋,另四位子女主張平均繼承案涉房屋。本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所涉遺囑訂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應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確定遺囑的形式及效力。《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証人在場見証,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証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案涉遺囑並非由他人代書,遺囑內容全部為打印形式,且無遺囑人簽名,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原告主張為代書遺囑,法院不予認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可適用民法典關於打印遺囑的規定審查其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証人在場見証。遺囑人和見証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高某所立遺囑所有簽名均非由高晶本人親筆書寫,而是由見証人代簽,又無其他錄音、錄像材料能佐証上述遺囑的訂立過程,上述遺囑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法院對其效力不予認可,在本案並無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判決案涉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由五名繼承人各繼承五分之一份額。
主持人:好的曾法官,為什麼今天要給我們介紹這樣一個案例呢?
曾范軍:我們庭審理大量的繼承糾紛案件,目睹了很多兄弟姐妹之間為爭奪父母留下的遺產而惡語相向、反目成仇的情況。父母故去后,原本最為親近的人因爭奪遺產而使親情淡漠、斷絕往來既令逝者難安,又讓裁判者惋惜。我們審理的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均未留下遺囑,此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在查明繼承人的情況下,按照繼承順位直接適用法定繼承在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產,此類案件審理的重點主要在財產價值的查明上,通常當事人之間爭議較小,審理過程中更容易和解、調解,即使需要法院判決解決,一審案件的服判息訴率也較高。爭議比較大的案件主要是父母留有遺囑,持有遺囑一方主張按照遺囑記載的內容繼承遺產,而遺囑因欠缺形式條件其效力未被法院認可,持有遺囑一方會覺得分外委屈,明明是父母的真實意思表示,卻不能得到裁判者的認可。或者是逝者生前已對財產進行處分,但同時含有無權處分的部分,或者是遺產已經因征收等原因導致滅失,當事人舉証困難等情況,導致案件更為復雜。作為一名法官,我們並非事件的親歷者,因此無法做到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完全統一,這點希望社會大眾能夠理解,法官隻能依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根據法律規定作出裁判。
主持人:聽了您的介紹,我們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曾范軍:首先,自然人需要正視死亡這一問題。對於車輛、房產、存款等應留下相關材料,以使子女清晰知道財產詳細情況。如果有多名繼承人,老人在生前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應盡量向子女說清對生前身后事的安排,或者將車輛、房產處分並完成更名過戶,減少子女負擔和爭議。
其次,如果不便公開處分,為便於分割遺產,公民可在生前以遺囑形式處分個人財產。在此,需要特別提醒大家注意,遺囑為要式法律行為,我國繼承制度採取的是法定遺囑形式,遺囑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証遺囑,對此民法典在繼承編有明確規定,遺囑形式屬於封閉性規定,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應認真謹慎,並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以使其所立遺囑合法有效。
最后,我想說的是,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進行裁判,但卻無法以裁判的形式修補各方之間因爭奪遺產而消失的彌足珍貴的親情,兄弟姐妹之間還是應更念及童年期間的陪伴成長、父母故去后手足親情妥善處理糾紛,不要因為財產而傷害親情。
主持人:好的,感謝曾法官,《對話人民法官》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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