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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發布——

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銳財經)

本報記者 李 婕
2024年06月24日08:51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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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也是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客觀要求。近日,《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開發布,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標准、機制、監督保障等作出全面、系統、詳細的規定。在國新辦6月21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總監許新建表示,《條例》對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保障各類經營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進入嶄新階段

  中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建立於8年前。2016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要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起草涉及經營主體經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8年來,這項制度的實施對於促進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更好結合、推動國內市場高效暢通,發揮了重要作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總監許新建說。

  據介紹,制度實施以來全國累計審查的政策措施161.8萬件,清理存量文件447萬件,廢止和修訂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9.3萬件,一批妨礙經營主體公平准入、影響經營主體公平競爭、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政策措施得到糾正,地方保護和區域壁壘得到有力破除。同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機制不斷健全。

  在此基礎上,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條例》草案。《條例》一方面致力於回應經營主體關於市場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等方面的關切﹔另一方面致力於解決公平審查制度剛性約束不足的問題,進一步健全制度的實施機制,強化監督保障措施,推動制度落實落地,更大力度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

  許新建說,《條例》的出台標志著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圍繞“預防”作出制度安排

  作為反壟斷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在整個體系之中如何定位?能起到哪些特殊作用?

  “主要是預防政府部門出台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司長彭新民說,圍繞“預防”兩個字,《條例》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堅持應納盡納、應審盡審,《條例》將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都納入公平競爭審查范圍。同時規定,除《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例外情形,沒有經過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公平競爭審查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一律不得出台,增強了制度的剛性約束。此外,《條例》有針對性設置了監督處理措施和考核評價機制,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可監督、可檢查、可問責。

  司法部立法二局負責人郭啟文介紹,此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地方和領域未按照要求開展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地方保護、區域封鎖和行業壁壘等情形仍然存在,“准入不准營”“玻璃門”“旋轉門”等現象尚未消除。

  針對這些問題,《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則,審查范圍更加全面,機制更加健全,標准更加優化,保障更加有力。“《條例》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級。”許新建說。

  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公平競爭

  競爭政策就是發展政策,直接影響各類經營主體。“我國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競爭的措施,為各類經營主體公平競爭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市場監管總局競爭政策協調司司長周智高說,《條例》從四個方面明確了19項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內容,建立了一個涵蓋經營主體生命全周期、經營全鏈條的審查標准體系。

  具體來看,市場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機會平等﹔在商品要素的流動方面,要保障進出自由﹔在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方面,要保障競爭公平﹔在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方面,要保障經營自主。例如,根據《條例》的規定,有關政策措施不得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不得限制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商品、要素輸出﹔不得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的價格水平。

  據介紹,從2016年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建立以后,已經組織了三次全國系統性集中清理,及時糾治不當干預市場競爭的政策措施。下一步,清理工作要常態化,繼續深入實施。

  “隨著《條例》的全面落實和深入實施,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公平競爭制度基礎將更堅實,惠及各類經營主體的政策措施將更公平,我國營商環境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水平將得到進一步提升。”許新建說。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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