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民法官》
好意同乘
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法官劉麗娟
主持人:親愛的人民網網友大家好!歡迎收看《對話人民法官》欄目,今天做客我們訪談間的是: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劉麗娟法官。
劉麗娟:人民網的網友們,大家好!
主持人:劉法官作為全市法院辦案能手和吉林省法院民商事審判領域業務骨干,從事民事審判多年,審理過大量民事案件,審判經驗豐富。今天您要和我們分享什麼案件呢?
劉麗娟:我要和大家分享一個與大家生活息息相關的案例——好意同乘。
主持人:什麼是好意同乘呢?
劉麗娟:那我先問您一個問題,主持人,您平時開車捎帶朋友嗎?或者您平時搭乘朋友的車嗎?
主持人:當然了,都是順路的事兒。
劉麗娟:這就是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行為人出於助人的善意允許他人免費搭乘自己的車輛。大家考慮過如果好意同乘過程中萬一發生交通事故,該如何賠償嗎?今天的案例,帶大家了解好意同乘。
小韓與小唐系同事關系,有一天早上,小韓搭乘小唐的車輛上班,上班路上小唐駕駛的車輛與小劉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撞到路邊一輛停放的車,致三車受損,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小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還有一輛車無責任。小韓受傷后產生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主持人:劉法官,能不能給我們說一下,這個案件的爭議焦點是什麼?
劉麗娟:主要是各方責任分擔問題。原告(小韓)認為其交通事故受傷,不存在過錯,各被告應當賠償其損失。小唐認為其好意送原告上班,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主持人:同事間搭車發生交通事故,小唐需要承擔責任嗎?
劉麗娟:需要,但是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主持人:那麼,法院最后如何判決呢?
劉麗娟:關於賠償責任的劃分及承擔問題。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小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小韓無責任。又因小劉駕駛小型汽車和本次事故中的無責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理賠由侵權人賠償。根據責任劃分,小劉應承擔70%的責任,小唐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小唐出於善意允許原告免費搭乘自己車輛,出於好意接原告上班,基於此發生事故導致原告受傷,從好意同乘角度理應減輕小唐的賠償責任,酌定小唐承擔15%的賠償責任。
主持人:那是不是隻要好意同乘都能減輕賠償責任呢?
劉麗娟:當然不是,如果駕駛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即使是好意同乘,也不能減輕民事賠償責任。好意同乘,不代表自甘冒險的一切行為。
主持人:如何認定好意同乘呢?
劉麗娟:好意同乘本質上是一種情誼行為。好意同乘的認定在一般情況下並無困難,搭乘的是非營運性機動車,順路搭車,無償乘坐,隻要具備善意搭乘的特征就可以認定為善意搭乘,即好意同乘。
主持人:民法典出台前有好意同乘的規定嗎,能給我們具體講講嗎?
劉麗娟: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國法律對此並無明確規定。民法典對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確規定,具有重大意義。明確規定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既保護了無償搭乘人的合法權益,也弘揚了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如果在好意同乘過程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讓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有失公平,也不利於鼓勵人民群眾助人為樂。
主持人:節目最后,您想對廣大網友說什麼?
劉麗娟:好意同乘是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予以提倡。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鼓勵廣大網友在助人為樂的同時也要遵守交通法規,注意交通安全。
主持人:感謝劉法官的分享,今天的節目就到這裡,《對話人民法官》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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