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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人民法官》

關於勞動關系中試用期的法律規定

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法官章鵬飛

2023年11月17日12:24 | 來源:人民網-吉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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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親愛的人民網網友大家好!歡迎收看《對話人民法官》欄目,今天做客我們訪談間的是: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章鵬飛法官。

章鵬飛:人民網的網友們,大家好!

主持人:章鵬飛法官作為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幸福人民法庭副庭長,從事民事審判多年,主要審理勞動爭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案件,審判經驗豐富。今天您要和我們分享什麼案件呢?

章鵬飛:我要和大家分享一個與大家工作、就業息息相關的案例,關於勞動關系中試用期的法律規定。

主持人:試用期這個詞想必大家都不陌生,那麼在勞動法中關於試用期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章鵬飛:我通過一個案例,來回答這個問題。張三2017年入職某咨詢公司,擔任人力總監。2018年張三離職,后通過仲裁及訴訟程序,要求單位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張三此前與單位簽訂了期限為兩年期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同時約定試用期月工資標准為6000元,轉正后月工資標准為10000元。

在庭審中咨詢公司表示予以認可,並且承認與張三約定的試用期期限超過了法定標准。但咨詢公司認為,張三作為人力總監,應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在職期間一直沒有對試用期期限提出異議,應視為對6個月的試用期予以認可,故公司無需向張三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本案中,咨詢公司與張三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雙方之間約定的試用期卻為六個月,顯然超過了法定標准,咨詢公司的行為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此外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工資不應低於工資的80%,單位在試用期工資僅為工資的60%,這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最后我們判決單位需向張三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主持人:我明白了,就是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試用期工資標准也不能過低於正常工資標准。

章鵬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此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主持人:好的,感謝章法官的分享,相信通過本期節目,廣大網友也能收獲非常多。今天的節目就到這裡,《對話人民法官》我們下期再見!

(責編:李成偉、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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