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民法官》
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法官黃磊
主持人:親愛的人民網網友大家好!歡迎收看《對話人民法官》欄目,今天做客我們訪談間的是: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黃磊法官。黃法官,跟大家打個招呼吧。
黃磊:人民網的網友,大家好!
主持人:黃磊法官作為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的一級法官、綜合審判庭的副庭長,深耕執行工作多年,執行工作經驗豐富。黃法官,今天要和我們分享的案例是什麼呢?
黃磊: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一個執行異議的案例,內容是: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主持人:這句話包含了好幾個法律專業用語,能給我們具體說明一下嗎?什麼是抽逃出資股東,為什麼要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呢?
黃磊:在普通的執行案件中,分為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也就是類似民事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申請執行人也就是案件的勝訴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被執行人就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規定出台目的就是處理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的問題,以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這個規定中的第十八條中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債權人若想要在執行公司財產過程中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需要注意以下三個要點:一、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其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這是追加抽逃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前提條件,若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足以覆蓋債務,則不可以追加﹔二、股東、出資人存在抽逃出資的情形﹔三、追加為被執行人的股東、出資人要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因此,今天這個案例就是符合規定中所說的情形,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主持人:黃法官,能給我們列舉一個具體的案例來幫助我們理解嗎?
黃磊:好的,通過以下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上述問題:在甲申請執行乙公司一案中,乙公司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對甲的債務,執行過程中,甲向法院提出申請追加乙公司的股東A為被執行人,其理由如下:發現乙公司於2014年注冊成立,股東A投資人民幣60萬元,股東B投資人民幣40萬元,注冊資金人民幣100萬元。股東A和B分別從銀行賬戶向乙公司匯入60萬元和40萬元人民幣。在這100萬元注冊資金注入后次日,股東A將這100萬元注冊資金,以網銀方式,分二十次,以每筆5萬元的金額轉回自己的賬戶。致使該公司的資金全部抽逃,所以甲申請人民法院追加A為本案的被執行人,並在抽逃資金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在審查過程中,異議人提交了乙公司的工商檔案、公司章程、公司銀行賬戶流水等証據材料。銀行賬戶流水顯示,在注入注冊資金后兩天,乙公司100萬元的注冊資金被以網銀方式分二十次,每次五萬元的方式轉回股東A的個人銀行賬戶,可以認定股東A存在抽逃的行為,符合追加規定的第十八條,應予以追加股東A為本案的被執行人。
主持人:黃法官,您有多年的執行實務工作經驗,有哪些建議分享給大家?
黃磊:在實踐中,很多公司股東為了逃避債務,惡意轉移公司財產,導致大量勝訴的債權人無法得到有效執行,因此建議在進入執行程序后,若發現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候,應立即調取公司的工商檔案信息,搜集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或者未實繳出資的証據線索,再通過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或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程序,將股東納入被執行人的范圍,從而最大限度上將債權得以實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主持人:感謝黃法官的分享,今天的節目就到這裡,《對話人民法官》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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