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民法官》之警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陷阱
吉林省四平市梨樹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賈賀
主持人:親愛的人民網網友大家好!歡迎收看《對話人民法官》欄目,今天做客我們訪談間的是:吉林省四平市梨樹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賈賀,歡迎您!
賈賀:人民網的網友們,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賈賀法官給我們帶來的話題是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一個話題。我們有請賈賀法官給我們講一講。
賈賀:好的,主持人。今天在這裡我跟大家分享一起我辦理過的案件。被告人小杰是一名大學生,小強跟小杰是從小一起長大的朋友。2021年8月份,小強就跟小杰說想借幾張銀行卡用,小杰問他借銀行卡干什麼用,小強就說是洗錢,還答應給小杰報酬。小杰就同意借給小強兩張銀行卡,而且小杰去辦理銀行卡時工作人員讓他簽署告知書,並且明確提示他銀行卡僅限本人使用,不能出租、出借、轉讓,用於非法獲利。但小杰還是把銀行卡借給了小強,在小強用了兩三天之后就跟小杰說有一張銀行卡被公安機關凍結了,讓他再去辦一張銀行卡,小杰就又去辦了一張銀行卡借給小強。在這期間,小強通過微信給小杰轉了幾次錢,說是借用銀行卡的報酬。后來,各地陸續就有被害人報案說自己被詐騙了,經公安機關調查就查到了部分詐騙錢款轉入到了小杰名下的這幾張銀行卡裡,直接就到學校找了小杰。最后,經法院審理,小杰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但是我們也考慮到小杰認罪態度比較好,犯罪情節較輕,而且還是在校大學生,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處小杰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雖然,小杰可以繼續完成學業,但是他的一生都留下了這個抹不去的污點。
主持人:賈賀法官,今天為什麼選擇這類案件與我們分享?
賈賀:因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最近幾年關注度很高的一個罪名,我們通常簡稱為幫信罪。在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的罪名統計中,幫信罪排名第三,僅次於危險駕駛罪和盜竊罪。而且,根據統計顯示幫信罪有大量的學生涉案,所以今天我就選擇了這樣一個案例來說,就是因為我們在司法實踐當中,也確實遇到了很多大學生涉案,大好前途都因此受到影響。還有一些平時在單位工作表現很不錯的人,也因為法律意識淡薄,貪小便宜,存在僥幸心理,最終走上了犯罪道路。我希望通過今天分享此類案例,能夠幫助大家樹立起警惕意識,避免誤入歧途。
主持人:那麼,法律實務中這類案件有什麼特點?
賈賀:現在電信詐騙類犯罪非常普遍。我們經常能收到詐騙的信息和電話,一旦回復與之聯系,就上鉤了,對方會在取得你的信任后,通過各種方式讓你將錢匯入某賬號,騙走錢財。但是等你回過味兒來,發現被騙的時候,根本就找不到詐騙的人。我們所說的幫信罪,很多就是為電信詐騙等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人。比如,剛才提到的案件中就是以提供銀行卡的方式為電信詐騙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因為騙子不會用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去實施詐騙活動,一旦案發那警察很快就能查到實施詐騙的人。所以,他們都是雇佣下線去大量收購別人的銀行卡用於犯罪活動。我們審理的很多此類案件的被告人,都是為了貪圖一時的利益,覺得出售銀行卡很方便,也不費什麼事,多去幾家銀行多辦幾張卡,最后就能輕鬆獲得一筆不菲的酬勞。而且還以為自己也沒做什麼事,后果不會很嚴重,殊不知他可能已經構成了幫信罪,要面臨著刑事處罰。
主持人:好的,那麼本案涉及哪些法律條文?
賈賀:《刑法》第287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我想重點說一下此處規定的明知包括明確知道和應當知道兩種情形,即行為人明確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或者從相關証據能夠推斷出行為人的認知情況,從而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比如在行為人提供銀行卡時,銀行已經打電話告知行為人的銀行卡有涉及違法犯罪的風險,但行為人仍然繼續提供銀行卡,或者行為人提供銀行卡獲取了高額的報酬,明顯就能夠看出銀行卡用途不正常。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辯解稱什麼也不知道,但也可以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行為人是明知的,從而認定構成幫信罪。
主持人:好的,感謝賈賀法官,《對話人民法官》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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