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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人民法官》之離婚案件中的子女撫養權

吉林省四平市梨樹縣人民法院法官王鶴

2023年07月24日14:59 | 來源:人民網-吉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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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親愛的人民網網友大家好!歡迎收看《對話人民法官》欄目,今天做客我們訪談間的是:四平市梨樹縣人民法院王鶴法官。

王鶴:人民網的網友們,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王賀法官給我們分享的是的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的話題,下面我們有請王賀法官。

王鶴:離婚之訴是一種復合之訴,不僅涉及夫妻關系的解除,共同財產的分割,還涉及到父母與子女的隔離。今天,我們就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角度,談談子女撫養權的法律問題。

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系經人介紹相識,於2014年登記結婚,同年生育男孩張某博,現9周歲﹔2016年生育女孩張某涵,現7周歲,共兩名子女。婚后雙方感情尚可。2020年,張某因交通肇事被判緩刑2年並進行賠償。因家中變故,李某選擇離家出走,雙方分居至今。2023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張某離婚。

考慮到是家庭糾紛,尤其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我對案件進行了調解。離婚案件主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問題:

1.男女雙方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

2.子女撫養權歸屬以及撫養費用問題。

3.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及債務的處理。

依據:《民法典》1079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李某在張某發生交通肇事后沒有選擇與張某共渡難關,而是拋下兩個孩子離家出走近3年,一去不回,可見雙方夫妻感情已經達到了確已破裂的程度,符合了應當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而且經詢問,雙方也均表示同意離婚,所以該起離婚案件是應當准予離婚的。

——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用問題。依據:《民法典》1084條“離婚后,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在多數存在兩名未成年子女的離婚糾紛中,一般都是父母雙方各撫養一名子女,且互相抵消撫養費。但是在這起離婚案件中,女方離家時將兩個孩子無情拋下,可見並不是一位很負責任的母親。在此期間兩個孩子均由爺爺、奶奶幫忙照顧,而且我們了解到母親李某目前沒有穩定的住所及收入,很難保障兩個孩子的正常學習和生活。所以我認為孩子與父親共同生活更有利於其健康成長。《民法典》1084條“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因男孩張某博已滿8周歲,在與張某博進行詢問后,張某博表示願意和父親一起生活。最終在我們調解下,確定兩名子女均由父親張某撫養,母親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及債務。本案中男女雙方並無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及債務,所以也就不作處理。

主持人:王法官,能不能給我們說一下,為什麼選擇講解這個案例?

王鶴:離婚案件大多會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而支付撫養費是履行這一義務的主要方式。撫養費對於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及社會的和諧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主持人:王法官,剛才說到撫養費,撫養費都包含哪些費用,撫養費的數額又應該如何確定?

王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2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49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撫養費,一般來講,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

關於撫養費的支付標准,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需要。如果夫妻雙方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協商的金額。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法院判決。在計算撫養費數額時,法官通常會考慮三個方面,首先是子女的實際需要,其次是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主持人:王法官,離婚時確定撫養費數額后,還可以再調整嗎?

王鶴:《民法典》第1085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8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所以說,符合增加條件的可以適當調整。

主持人:王法官,撫養費的請求權主體是誰?

王鶴:《民法典》第1067條第1款: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請求支付撫養費或者調整撫養費的主體包括兩類人,一是為未成年子女,即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第二種是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起訴要求支付或者調整撫養費的,應當以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為原告,有撫養權的父或母作為其法定代理人。

主持人:王法官,主張撫養費的期限受限嗎?

王鶴:《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在多數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也有一些請求權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請求支付撫養費就是其中的一種。在涉及撫養費糾紛的案件中,有很多案件都是未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在支付孩子一段時間的撫養費后,就未再按照《離婚協議》按時足額地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撫養費。這種情形下,子女可以起訴父或母支付撫養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向父或母主張支付撫養費是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的。即便是經過了三年以上的期間才首次主張父或母支付撫養費,對方也不會獲得抗辯權。

主持人:王法官,如果一方拒絕探望,另一方可以以此拒付撫養費嗎?

王鶴:《民法典》第1086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夫妻雙方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義務向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支付撫養費,但是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撫養子女的一方負有協助對方探望的義務。

如果撫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拒絕讓另一方探望孩子,另一方也不能因此而拒絕支付撫養費。撫養費與探望權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即便對方阻止探望子女,也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

對於一方拒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另一方可以另行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

主持人:王法官,關於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者母,您有什麼想說的嗎?

王鶴:撫養費有限額,但對子女的愛沒有限額。離婚已經給子女帶來了一次傷害,希望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者母能夠主動履行撫養義務,按時足額支付撫養費的同時,也能夠在時間和情感上給予子女更多關懷,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避免因撫養問題給孩子帶來二次傷害。

(責編:李成偉、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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