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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人民法官》之黃牛交易中可能產生的糾紛

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立案庭副庭長 員額法官李雲鶴

2023年07月21日17:01 | 來源:人民網-吉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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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親愛的人民網網友大家好!歡迎收看《對話人民法官》欄目,今天做客我們訪談間的是: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立案庭副庭長、員額法官李雲鶴,歡迎您!

李雲鶴:人民網的網友們,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李雲鶴法官給我們帶來了一個關於黃牛交易中產生的糾紛案例。我們有請李法官給我們講一講。

李雲鶴:好的主持人,我先給大家介紹一個典型案例。

被告分別是貨車司機王某、任某、貨車車主張某和運輸公司,原告是某黃牛養殖場。2021年該養殖場與陝西一公司簽訂購牛合同,並約定貨物交付地點為陝西,運輸途中張某雇佣的司機王某在高速上發生事故將所載牲畜甩出墜入高架橋底,致裝載貨物損失。該起交通事故經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養殖場訴至法院。經審理,一、原告養殖場通過配貨站與貨車車主張某形成事實上的運輸合同關系,由張某負責將93頭黃牛從養殖場運送至目的地,本案應定性為運輸合同糾紛。二、被告王某與張某之間存在雇佣法律關系,就本次事故損失王某不承擔責任,張某可另行主張權利﹔被告任某接受養殖場委托聯系運輸車輛,並從中收取好處費,其僅為提供中介服務,故原告與被告任某僅為中介合同關系,任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三、被告張某重型半挂牽引車挂靠於運輸公司經營運輸業務,托運人基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信任將貨物交由張某負責運輸,且本案原告的損失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故被告運輸公司作為被挂靠人與挂靠人張某對原告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主持人:好的,聽完了這起案例,還想問下李法官,為什麼選擇這類案件與我們網友分享?

李雲鶴:因為伊通滿族自治縣營城子鎮是養牛大鎮,是當地的支柱產業之一,黃牛交易很多,而在黃牛交易過程中,群眾對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缺乏法律意識,買賣雙方很少為運輸過程中的活體物進行投保,此類法律問題和糾紛的時常發生。以案釋法的宣傳能更好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主持人:那麼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關系?

李雲鶴:本案是一個多方法律關系,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應負的責任與義務: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一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証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關於中介合同,我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關於挂靠關系,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但是對於交通事故發生時的責任承擔上不少群眾仍不明確。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以挂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在上述案例中,運輸合同、中介合同、挂靠關系並存,希望各位網友能有所收獲。

基層法院作為接觸群眾和糾紛的前沿陣地,需要更好地發揮司法保障和引領作用。作為基層法官更要走到百姓家中,切實為民服務,了解百姓法律需求,強化“法官說法”,增強百姓知法、守法、用法意識,在處理每一件糾紛過程中凝練公平正義的初心,解答群眾的困惑。

主持人:好的,感謝李雲鶴法官,《對話人民法官》我們下期再見!

(責編:李成偉、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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