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民法官》欄目之自甘風險到底涉及哪些風險
主持人:親愛的人民網網友大家好!歡迎收看《對話人民法官》欄目,今天做客我們訪談間的是: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庭,員額法官 劉成 歡迎您!
劉成:人民網的網友們,大家好!
主持人:今天劉成法官給我們帶來的是關於自甘風險的話題。我們有請劉成法官給我們講一講。
劉成:好的主持人。在談“自甘風險”這個問題之前呢,我先和大家分享一個案例:
甲公司組織員工與乙公司員工進行籃球友誼賽,場地選在甲公司的廠區籃球場。比賽過程中,甲公司的小李和乙公司的小張在爭搶一個籃板球時發生身體碰撞,導致小張摔倒在地,面部受傷。甲公司場外工作人員看到后,馬上對小張的傷口進行了處理,並及時開車將他送到了附近的醫院。經檢查,小張除了面部磕傷以外,左門牙牙根折斷,包扎傷口連同修復牙齒共計花費了13000元。事后,小張認為自己受傷完全由於小李的碰撞造成,小李應該賠償自己的醫療費用。而小李認為受傷完全是運動中的意外,和他無關,因此不同意賠償。於是小張將小李連同甲公司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小李和甲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用。
主持人:想問下劉成法官,小張的起訴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這個案例又和“自甘風險”有什麼關聯呢?
劉成:在回答以上問題之前,咱們先來看一下所謂的“自甘風險”在法律上的概念是什麼。自甘風險,也叫做自甘冒險,是指某人明知且自願地進入使自己權益遭受危險的境地。在民事侵權案件中,存在自甘風險情形時,通常會讓加害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1款對自甘風險規則進行了專門的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它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它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在民法典之前,法律上沒有專門規定自甘風險制度。但是在實踐中,自甘風險的情形卻非常普遍,尤其是在對抗性的體育比賽中。這次《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明確規定自甘風險制度,可以說意義重大。
主持人:適用“自甘風險”來免除其他參加者的責任,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劉成:一是受害人必須是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這種自願性表明受害人是在明知文體活動有危險的情況下,甘願承擔風險現實化帶來的損害。正因如此,才能免除其他參加者的侵權責任。同時受害人參加的文體活動,要帶有對抗性和競技性,如拳擊、籃球、排球等。如果僅僅是一人表演性的比賽如跳水,因不涉及其他參加者,自然就不存在免除其他參加者侵權責任的問題。二是其他參加者不是故意或者沒有重大過失。如果其它參加者故意傷害受害人,或者存在重大過失,就不能以自甘風險作為抗辯來免責。例如,拳擊比賽中故意違反比賽規則,毆打對手的要害部位。
回到咱們開頭分享的案例,小李和小張所參加的籃球運動是典型的對抗性體育競賽,參與的人不僅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同時也是危險的潛在制造者。小張作為成年人,對籃球運動存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的傷害,應當有充分、清晰的認知和預見。其自願參與其中,就屬於典型的自甘風險行為。籃球比賽中拼搶籃板屬於常規動作,發生碰撞在所難免,小李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因此小張主張由小李賠償他受傷后產生的醫療費,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主持人:那麼,小張同時訴請的甲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劉成:對此問題,《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1款作出了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本案中,甲公司提供了合適的運動場地,對受傷的小張能夠及時處理,並第一時間將他送到醫院進行救治。說明甲公司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也就不再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中確立自甘風險的規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文體活動組織者的風險,合理分配各方參與者的責任。這對人民體質的增強,尤其是廣大青少年身體素質的提高意義重大。當然規定“自甘風險”也不是放任風險發生,文體活動中的參與者也要嚴守規則,文明競賽,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也並非一定會免責。活動組織者在做好安全保障義務的同時,也可以通過投保人身意外保險的方式,盡量把風險降到最低。
主持人:好的,感謝劉成法官,《對話人民法官》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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