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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跨不同單位可以享受帶薪休假嗎(以案說法)

2023年06月29日08:4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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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A公司員工張女士,2019年起其一直在B公司工作,其自B公司離職后,於2021年10月15日入職A公司,2022年12月31日從A公司離職。在A公司期間張女士欲請休年假,但被告知其入職本公司工作不滿一年,在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在本公司無效,隻有工作滿一年之后才能享受年休假。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其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資4045.97元。

  張女士訴稱,入職A公司之前,其已連續工作滿一年。自入職A公司之日起,應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但經多次要求與解釋,A公司均隻承認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拒絕安排其享受年休假,侵犯其帶薪休假的權益。

  A公司辯稱,按照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員工入職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后才能享受年休假待遇,且該規章制度在入職時已經告知張女士,張女士並未提出質疑。張女士2021年10月15日入職,直至2022年10月14日期間工作尚不滿一年,故該期間無權享受年休假。

  【說法】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綜合張女士提交的社保繳費信息、勞動合同、個稅繳費記錄等証據,可以証明其在入職A公司前已連續工作滿一年,故自其入職A公司之日起,每年應當享受5天的年休假。A公司主張張女士入職其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后才能享受年假待遇,但排除勞動者年休假合法權益的規章制度規定應屬無效,對勞動者不產生拘束力。法院對A公司的主張不予採納,並支持張女士的訴求。

  法官表示,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年休假中關於工作年限的計算,法律法規沒有限定必須為同一家單位,即員工在同一或不同單位,隻要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均可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

  (本報記者  倪  弋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3年06月29日 19 版)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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