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可能涉嫌犯罪(以案說法)
【案情】由於急用錢,甲公司向周某借款,並簽訂了借款合同。之后,甲公司償還了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並支付了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但令甲公司意想不到的是,周某為了牟取暴利,仍以甲公司負責人出具的對賬單、催款回執等為依據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又主張甲公司歸還前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針對甲公司關於借款本息已實際清償完畢的抗辯及相關舉証,周某則表示甲公司歸還的是其他借款。周某在法庭上的虛假陳述和其提交的對賬單、催款回執等証據,導致法院作出了錯誤判決。
經再審法院查明,周某是職業放貸人,曾使用暴力、脅迫方式向甲公司催收高利貸非法債務,並非法拘禁甲公司負責人。甲公司負責人在被拘禁期間被迫在前述對賬單、催款回執上簽字。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周某的訴訟請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周某處以罰款,並將相關犯罪線索移交偵查機關。
【說法】周某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多次作虛假陳述,虛構基本案件事實,屬於偽造証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故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此外,我國刑法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中周某刻意隱瞞案涉借款是高息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且甲公司實際已清償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履行已經消滅的債務。周某的行為屬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應當認定為虛假訴訟。
法官表示,對於出借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應及時將線索依法移送偵查機關,防范職業放貸人等通過虛假訴訟獲取非法高額收益。
《 人民日報 》( 2021年11月18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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