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通知

2021年03月03日09:20  來源:人民網-吉林頻道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

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通知

吉政函〔2021〕13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省委十一屆八次全會和省委經濟工作會議要求,在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賦予各地更大用地自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現就省政府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權和委托事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設區城市、梅河口市、延吉市的中心城區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省政府授權所在地市(州)、梅河口市政府批准。

  (二)下列范圍內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除需報國務院審批的以外,省政府委托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梅河口市政府批准:第(一)項規定的范圍﹔設區城市市轄區(不含九台區、雙陽區、江源區)、梅河口市、延吉市的中心城區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庄、集鎮建設用地范圍﹔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管轄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庄、集鎮建設用地范圍。

  (三)省政府已批准的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的,省政府委托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梅河口市政府批准。

  以上授權和委托事項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落實相關責任

  各地要研究制定承接省政府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事項的具體實施方案,報省政府及自然資源廳備案。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審查把關,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各地作為授權事項的審批單位和委托事項的承辦單位,同時承擔省政府授權及委托事項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答復、行政訴訟應訴等工作,切實履行土地征收矛盾調處及化解的工作職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的主體和法律責任不變,具體工作流程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司法廳制定。各地不得將承接的用地審批權進一步授權或委托。

  三、加強審批監管

  省政府建立用地審批工作監管評價機制,對存在違規審批、征地補償違法、被行政復議糾錯、行政訴訟敗訴、弄虛作假等情形的,將進行通報、停批,直至收回授權和委托事項。省自然資源廳要加強對各地建設用地報批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發現違規問題要及時督促糾正,重要問題要向省政府報告。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事項實施方案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權和委托用地

  審批事項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相關部署和要求,確保省政府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事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省委十一屆八次全會和省委經濟工作會議相關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嚴格依法依規審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盤活存量土地,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精准審批、精准監管能力,提高用地審批效率,創新審批服務,優化營商環境,為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工作任務

  承接省級用地審批事項的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梅河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市〔州〕政府、管委會)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理念,嚴格按照法定審批流程、內容和有關要求開展用地審批,不得擅自擴大授權和委托范圍及內容,不得將承接的用地審批事項進一步授權或委托。

  (一)重點審查內容。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有關要求,承接審查職責的各市(州)政府、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重點審查報批用地是否符合現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用地政策,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是否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是否與生態紅線重疊,是否落實年度計劃指標,是否符合土地征收條件,是否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征地補償標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是否到位,是否落實耕地佔補平衡,是否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類、面積是否准確,權屬是否清晰,建設用地權屬來源是否合法,涉及違法佔地的是否對人對事依法處理到位,涉及林地、草地、濕地的是否依法履行審批手續或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是否完成污染地塊查詢。

  (二)主要審批流程。建設用地審批事項除保密需要外,全部在“吉林省建設用地審批監管系統”中進行。對符合用地審批要求,完成用地審查工作的,由各市(州)政府、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審批系統生成“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費通知書”。完成繳費后,批復文件報市(州)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簽發,由各市(州)政府、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吉林省建設用地審批監管系統”編號印發,並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隻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批復文件使用各市(州)政府、管委會紅頭稿紙,加蓋市(州)政府、管委會公章,編市(州)政府、管委會文號印發。涉及土地征收的,批復文件使用省政府紅頭稿紙,審批系統自動編“吉政土字+(數字)”文號(長春市02、吉林市03、四平市04,遼源市05,通化市06,白山市07,鬆原市08,白城市09,延邊州10,長白山保護開發區11,長春新區12,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13,梅河口市14),加蓋“吉林省人民政府建設用地審批專用章(數字)”,使用“吉林省建設用地審批監管系統”打印批復文件。

  (三)其他事項。按照建設用地備案有關要求,各市(州)政府、管委會完成審批后的5個工作日內,由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建設用地審批電子數據上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建設用地審批紙質檔案和用地批復文件由各市(州)政府、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留存。

  三、職責分工

  對於授權事項,各市(州)政府、管委會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於委托事項,省政府作為委托機關,監督市(州)政府、管委會做好相關審批工作,對各市(州)政府、管委會行使受托審批職權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各市(州)政府、管委會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 “權責一致”“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市(州)政府、管委會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全面履行被授權和受托職責,作為相關事項的審批或承辦單位,同時承擔省政府授權及委托事項范圍內的征地信息公開、行政復議答復、行政訴訟應訴等工作。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產生不利法律后果的,需向省政府承擔相應責任,依法對負責審核審批工作的市(州)政府、管委會及其職能部門以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省自然資源廳。對各市(州)政府、管委會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審查審批行為進行指導、檢查。採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督促被授權和受托的市(州)政府、管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發現重大問題及時督促糾正,對涉及違法違規審批的,及時報告省政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加強“吉林省建設用地審批監管系統”建設,強化審批事項在線監管。加強業務培訓,規范審查標准和流程,健全審批監管制度,構建規范透明、精簡高效的審批機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省政府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事項的承接工作,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自然資源、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司法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本地區用地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制定本地承接省政府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實施方案,經市(州)政府常務會議和管委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實施,並報省政府備案,同時抄報省自然資源廳。

  (二)強化信息技術支撐。提升“吉林省建設用地審批監管系統”建設應用水平,確保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永久基本農田、生態紅線、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自然保護地等“一張圖”基礎數據真實、准確,實現省、市、縣數據共享,完善審批系統審查規則和自動審查校驗功能,提高審批效率。加強技術指導服務,健全完善政府批准用地在線報備和統計分析功能,確保省自然資源廳實時、准確監管全省審批數據。

  (三)嚴格監督檢查。加強對各市(州)政府、管委會承接省政府用地審批事項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年由省自然資源廳代省政府開展評估考核,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對在承接省政府用地審批事項實施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違規審批、征地補償違法、被行政復議糾錯、行政訴訟敗訴等情形的,提請省政府通報、停批,直至收回授權和委托事項,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抄送: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委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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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帝元、謝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