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規定

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

2020年08月14日11:0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本報北京8月13日電  (記者徐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12條, 適用於涉扶貧領域財物的刑事案件,既包括盜竊、詐騙等普通刑事案件,也包括貪污、挪用等職務犯罪案件。隻要案件涉及扶貧領域財物及其孳息的,辦案單位均應按照《規定》要求,依法開展快速返還工作,以切實保護扶貧財物的安全,助力國家扶貧政策落實到位。

  據了解,按照已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生效前依法開展被害人合法財產返還工作。由於涉扶貧領域財物事關貧困群眾的切身利益,能解貧困群眾的燃眉之急,辦案單位應當在依法辦案的同時,對符合權屬關系清楚、返還不影響訴訟活動進行等條件的涉扶貧領域財物實現真正快速返還,促使扶貧款物盡快發揮效能,幫助貧困群眾早日脫貧致富。《規定》的制定實施,有利於推進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工作,進一步保障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能,促進國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實。

  開展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溝通協作,互相支持。一方面要做好本辦案環節相關工作。積極追繳涉案財物、查明權屬關系,對於符合快速返還條件的,在作出決定5個工作日內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並做好清單制作、照片附卷等具體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強前后環節辦案單位的銜接配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移送案件時,對於已返還涉案財物的,要隨案移送返還清單、說明返還理由並附証據材料,保証返還清晰、有據可查﹔對於未返還涉案財物的,要隨案移送相關財物,並列明權屬情況、提出處理建議並附証據材料,為下一個辦案環節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 人民日報 》( 2020年08月14日 10 版)

(責編:王帝元、謝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