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銀保監局提示保險消費者謹慎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2020年04月17日09:00  來源:人民網-吉林頻道
 

近期,個別媒體報道了保險消費者遭遇前保險從業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情況。據了解,一些前保險從業人員假借介紹保險或以保險公司提供擔保等名義,向保險消費者推銷包括第三方理財產品、股權投資計劃、個人借款協議、P2P等多種形式的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本高收益”誘惑保險消費者出資購買,或鼓動保險消費者通過退保、保單質押貸款、主動申請貸款等方式獲取資金,用於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致使保險消費者失去保險保障,並隨著第三方理財公司“爆雷”或“跑路”,保險消費者資金損失難以追回,維權道路漫長。在此,吉林銀保監局提醒廣大保險消費者:

一、回歸本源,關注保障

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過程中,一定要回歸保險本源。應當了解保險產品是轉移風險,分攤損失的專業工具,基本功能是保障,投融資僅是其派生功能。保險消費者不要單純為了追求高收益而購買保險,更不要相信“保本高收益”的所謂承諾。

二、核實資質,提升防護

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嚴格規范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通知》(保監發〔2015〕100號)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銷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在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前10個工作日內,向參與銷售的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相關材料。截至目前,吉林銀保監局未接到過轄區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提交的相關材料。

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要認真查驗保險機構是否具有相應的銷售資質,認真核對保險從業人員的執業証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具有相應產品的銷售資格等信息,避免上當受騙。

三、細讀合同,明確產品

保險消費者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務必要仔細閱讀保險合同內容,明確購買保險產品的類型,明確簽訂保險合同的主體,明確保險合同條款的主要內容及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責任免除等重要的合同信息。同時,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17〕54號)和《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110號),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銷售過程需滿足錄音錄像可回溯等監管要求。保險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后應及時撥打保險機構的客服熱線,或登錄保險機構網站或前往保險機構的櫃面查驗保險合同真偽。(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

(責編:馬俊華、謝龍)